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從2003年實施以來,對穩(wěn)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越來越多農民進城務工,承包土地流轉日益增多,家庭農場、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吸引了社會廣泛關注。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新規(guī)定?農民土地權益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就修法熱點問題回答了大家提問。
“三權分置”入法 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于現代農業(yè)發(fā)展。”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寶玉表示。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簡而言之,實際上就是在原來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又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一個土地經營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告訴記者,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保護土地經營權還進行了相關制度設計。
在流轉方式方面,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fā)包方備案。
在土地經營權登記方面,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
在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fā)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fā)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農民進城落戶 承包地不會隨意被收回
“我們一家人都進城落戶了,承包地會被收回嗎?”隨著進城落戶、離土離鄉(xiāng)的農民日益增多,這樣的擔憂也越來越多。對此,何寶玉的回答一針見血:“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內容。”
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發(fā)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使廣大農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切實保障的。”何寶玉表示。
針對進城農戶對土地的顧慮,農業(yè)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副巡視員孫邦群表示,在穩(wěn)定承包權上,農業(yè)農村部還將繼續(xù)做好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的收尾工作,“真正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
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據杜濤介紹,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現行法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基礎上,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兩項規(guī)定,一是規(guī)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這兩項新增加的規(guī)定,實際主要的考慮也是關于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杜濤說。
“我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采取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員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這就是說,無論是婦女、小孩、老人,都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項權益。修訂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別體現了這條,這也是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一種強調。”孫邦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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